2024年4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JT/T1495—2024)(以下简称《规程》),2024年7月1日实施。《规程》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审核审查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附录等,对公路水运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以下摘选部分内容进行宣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危险性较大工程。(1)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补充勘察。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并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明确审查、现场巡视、监督检查等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1)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危大工程清单并落实安全措施。(2)应明确危大工程的性质、范围,分析研究危大工程涉及的安全技术条件,做好现场踏勘、核实等工作。6、公路工程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录A和附录B;水运工程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录C和附录D。1、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1)编制依据: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项目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勘察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2)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质与水文气象、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相关参建单位;(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标准化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技术保证措施、检查与验收、监测监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6)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工程创优规划、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与具体措施等;(7)环境保证措施: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等;(8)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9)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时,应根据危大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设计和安全验算,对所引用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应说明其来源和依据。方案中应有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示,图文应清晰明了,图示应标注规范。(1)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2)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1)不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实施。(2)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1)编审程序及内容符合本文件要求;2)技术措施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3)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和完善。(1)对于超危大工程或未达到超危大工程要求但参建方认为有必要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3)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相关人员;(6)涉及既有铁路、公路、海事和构筑物保护区安全等情况的,应邀请权属单位和监管部门代表参加方案论证会。专家组应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项目利害相关方的人员不应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3)专项施工方案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保证施工安全。(1)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与会全体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1)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应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3)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审核、审查及专家论证流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业分包的,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1)专项施工方案完成审核、审查、论证的程序后,监理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经核查符合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令。(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风险等级、防范注意事项、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员应组织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现场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交底,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交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2)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作局部调整的,应说明修改原因和理由,并提交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书面提交原专家论证会专家和参与论证各方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会。因规划、设计、结构、地质以及环境等原因,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重新履行审核、审查、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予以调整。(3)超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应对施工项目进行巡查,施工单位应有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履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4)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5)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6)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7)建设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8)危大工程应落实首件工程或典型施工验收制度。危大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应编写专项施工总结报告。(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等级的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第三方监测;(2)监测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进行监测方案论证;(3)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单位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置。(1)建设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清单、管理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2)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审查、专家论证、相关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3)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资料、现场巡查、验收及整改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