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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专题第十二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3 14:34 来源:安全应急科
序言: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下结合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摘选部分内容学习和宣贯。

一、总则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办法》第三条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的原则
(1)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2)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4)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办法》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1)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2)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3)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4)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6)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7)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办法》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以下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3.5%;
(2)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5)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办法》十七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2)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办法》十八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办法》
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
(2)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办法》
(3)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4)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
(6)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办法》五十一
(7)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五十二
(8)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9)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办法》五十五
(10)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办法》五十六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1)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六十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六十一
(3)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六十二
(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办法》六十三
四、附则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财务处理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办法》六十五
2、其他规定
(1)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六十六第一、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