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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4 08:49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2013】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日


 

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应急保通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水毁、山体滑坡、公路沉陷、桥梁垮塌等原因导致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出现交通阻断的应急保通工作。

第三条 公路应急保通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属地应急资源和专业救援力量,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因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通工作。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通工作。

第六条 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路政管理处。

第七条 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调跨省公路的应急保通工作;

(二)协调省内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应急保通工作;

(三)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路应急保通联席会议制度;

(四)报经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认批准后启动或终止公路应急保通I级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

(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启动或终止公路应急保通Ⅱ级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

(六)涉及公路应急保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修订全省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应急保通工作方案及专项预案;

(二)负责收集、汇总并报送应急保通工作信息,传达和执行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三)负责接收、处理应急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建议;

(四)协调跨省公路的应急保通工作;

(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公路应急保通Ⅰ、Ⅱ级预警状态启动后的响应行动;

(六)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路阻断期间的应急保通工作;

(七)根据现场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并派驻现场开展公路应急保通工作;

(八)承办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省辖市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应急保通工作方案及专项预案;

(二)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保通联席会议制度;

(三)负责收集、汇总并报送应急工作信息,传达和执行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负责接收、处理应急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五)会同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跨省公路的应急保通工作;

(六)会同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公路应急保通Ⅰ、Ⅱ级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 

(七)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启动或终止公路应急保通Ⅲ级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

(八)决定启动或终止IV级预警状态和响应行动;

(九)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路阻断期间的应急保通工作;

(十)承办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响应、处置、评估等机制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做好运行机制的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公路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的预测信息;

(二)地震部门提供的有关地震灾害的预测信息;

(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四)水利部门提供的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五)公安部门监测的有关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六)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信息;

(七)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八)公路管理机构巡查或检查发现可能导致公路交通阻断的预警信息等。

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健全值班和报告制度,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充分利用路网监测系统、社会信息平台等智能化设备整合信息资源,保证公路应急保通工作信息畅通。

信息报送具体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公路发【2011】18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应急保通工作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Ⅱ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相应预警预案:

(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阻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需省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交通运输部协调外省进行援助;或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Ⅰ级预警。

发布Ⅰ级预警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认批准后启动并实施。

(二)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阻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我省以内;或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Ⅱ级预警。

发布Ⅱ级预警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并实施,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阻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内;或需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Ⅲ级预警。

发布Ⅲ级预警由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并实施,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四)导致或可能导致普通公路交通阻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6小时以内;或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内;或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Ⅳ级预警。

发布Ⅳ级预警由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同时报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预警级别和公路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为Ⅰ、Ⅱ级响应和Ⅲ、Ⅳ级响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相应响应预案:

(一)在Ⅰ、Ⅱ级预警启动后,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响应预案,指挥、调度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相关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实施现场处置。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省辖市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保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通方案和专项预案。

(二)在Ⅲ、Ⅳ级预警启动后,省辖市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Ⅲ、Ⅳ级响应预案;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要求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现场保通工作。事发地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好人员、装备,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适时调整保通方案,协同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保通工作。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已造成公路阻断或通行困难时,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责成路政管理部门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设立现场警示标志及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维护交通通行秩序。

第十八条 在公路应急保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有关省辖市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须厅值班室(电话:0371-67447062,传真:0371-87166057 87166058)报告:

(一)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小时的交通阻断或堵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5小时的交通阻断或堵塞的;

(二)虽未引起长时间交通阻断或堵塞,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局部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并造成省内或跨省公路网内多条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或堵塞的区域性重大事件的;

(三)涉及公路应急保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公路应急保通工作予以解除:

(一)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具备公路通行条件

(二)现场抢险救援活动结束或公路桥梁抢修完成,具备公路通行条件

(三)公路应急保通的其它重大事项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具备公路通行条件的。

第二十条 公路应急保通工作解除后,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相关省辖市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本次公路应急保通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补充应急装备和损耗物资,修订完善应急保通预案,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厅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要求,建立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应急保通抢修队伍,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在公路自有应急保通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动员社会力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讯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方联动、加快响应、处理高效”的公路应急平台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对公路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的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研发计划,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及特种应急抢修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并保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对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对公路应急保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应急保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公路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公路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公路突发事件预警、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公路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六)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公路应急保通预案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公路应急保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