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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专题第二十二期:《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

发布时间:2024-01-24 08:34 来源:安全应急科

序言:《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197号)7章35条,包括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具有重大意义。以下摘选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章节内容进行宣贯,以期提升我市公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3)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 

2、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4)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7)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第十九条)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7)积极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办法》第二十条) 

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3)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办法》第二十一条) 

5、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规定

(1)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办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